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長檢一部刑訴〔2020〕1861號
被告人卞某某,曾用名卞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6811985********,漢族,大專文化,系自由職業(yè)者,住江蘇省啟東市**鎮(zhèn)**村**組**號。2019年1月因吸毒被江蘇省海安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5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甲對本案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至同年7月間,被告人卞某甲先后三次在其租住的本市寶山區(qū)同濟路**號**賓館472號房間內,容留吸毒人員陳某某(另行處理)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卞某甲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證人程某某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調取證據(jù)清單及房屋租賃協(xié)議書證實,2019年6月至同年9月間,被告人卞某甲租借**賓館472號房間。
2.證人陳某某證言證實,2019年6月份左右,其先后三次在被告人卞海雷租借的**賓館472號房間內吸食冰毒。
3.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從陳某某頭發(f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分。
4.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陳某某因吸毒已被處罰款人民幣200元。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卞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某甲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卞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卞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之刑罰,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誠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住所,0139214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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