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壇檢一部刑訴〔2020〕347號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2197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江蘇金壇人,住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街道**新村**幢**單元**室(戶籍地: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鎮(zhèn)**村委**號。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于倩玉、被害人馮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時許,被告人卞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蘇D2****的普通小型轎車,沿常州市金壇區(qū)233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33國道1723.3公里路段時,與被害人馮某某駕駛的蘇CN****小型面包車發(fā)生追尾,致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jīng)認定,被告人卞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卞某某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87.5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卞某某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后向處警民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卞某某賠償被害人馮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指前中隊出具的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楊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6.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卞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卞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沈佳俊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span>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街道**新村**幢**單元**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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