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什檢一部刑訴〔2020〕2631號
????被告人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2827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平輿縣**鎮(zhèn)**村,住址什邡市**鎮(zhèn)**路**段。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6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于同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單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單某某因生意競爭對附近廢品收購站經(jīng)營人楊某某心生不滿,2020年7月11日深夜,被告人單某某來到位于什邡市**鎮(zhèn)**村**組**號楊某某廢品收購站處,用打火機將附近田邊楊某某堆放的泡沫點燃,隨后又將楊某某收購站墻邊堆放的泡沫點燃后逃離現(xiàn)場。2020年7月12日1時許,房主趙某某夫婦和鄰居聽見燃爆聲音起床查看,發(fā)現(xiàn)房屋及竹林燃火,遂合力將大火及時撲滅。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單某某主動到什邡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單某某賠付了被害人楊某某、趙某某、傅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趙某某、傅某某的書面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視聽資料、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單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單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姜躍平
???????????????????????????????檢察官助理:孫鈴凌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單某某現(xiàn)羈押在什邡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光碟二張,補充證據(jù)九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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