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單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424197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衡東縣**鄉(xiāng)**村**組。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1月11日經廣州市公安局決定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23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單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時許,被告人單某某無證酒后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白云區(qū)石沙路進慶豐慶新路東64米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驗,其靜脈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23.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現(xiàn)場照片等書證;
2、被告人單某某的供述;
3、鑒定意見;
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單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單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單某某拘役一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汪筱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單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7981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一張。
3、《具結書(認罪認罰、速裁通用)》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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