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刑檢捕刑訴〔2019〕1號
被告單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組織機構代碼91220322307913****,單位地址吉林省長嶺縣長嶺環(huán)城工業(yè)集中區(qū)管理委員會辦公樓,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訴訟代表人朱某某,女,被告單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為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電話:***********。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24231960********,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住長春市二道區(qū)**街道**路委**組,因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長嶺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7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2019年8月2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0月9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單位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及法人劉某某在長嶺縣建廠,將建筑工程承包給陳某某(借用吉林市**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資質),陳某某又將人工清包給吉林省大安市邵某某的施工隊(無資質),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11月末,共拖欠邵某某施工隊111名工人工資813880,雖經勞動監(jiān)察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催付,現仍有453880元無法支付。此外還有其于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雇用的工地負責人于某某的工資305000元沒有支付。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移送書,破案經過,戶籍及前科劣跡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協(xié)議書,建筑工程施工協(xié)議書,工程結算單,欠據、代收收據、交款單。
2.證人邵某某證言
3.被害人鄧某某、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吉林省****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人劉某某雇傭他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嶺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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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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