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檢公訴刑訴〔2019〕75號
被告人卓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5221990********,蒙古族,??飘厴I(yè),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錫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鎮(zhèn)**嘎查,2011年12月27日因故意傷害罪被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阿巴嘎旗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4時許,卓某某酒后駕駛蒙D*****號小型普通客車在阿巴嘎旗**鎮(zhèn)**小區(qū)內由北向南行駛至3號樓東側時撞到3號樓東墻,造成蒙D*****號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檢驗,被告人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1.03mg/100ml,屬醉酒。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查獲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憑證、行駛證復印件、違法犯罪記錄查詢、駕駛人信息查詢、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5.案卷照片等相關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檢察員:白立明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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