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區(qū)檢刑四刑訴〔2020〕779號
被告人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191969********,漢族,初中文化,工地瓦工,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卓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3時16?分許,被告人卓某某駕駛蘇N****號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宿遷市洋河新區(qū)洋河鎮(zhèn)攔馬村008號電桿處路口處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鄭某甲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鄭某甲受傷,二車受損,后鄭某甲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2020年11月5日,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卓某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甲承擔次要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卓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卓某某已經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的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鄭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宿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5.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筆錄;
6.宿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調取的監(jiān)控視頻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卓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卓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卓某某認罪認罰,已經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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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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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郭健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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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卓某某(聯系方式:1580524****)現取保候審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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