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金檢公訴刑訴〔2020〕1號
被告人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7211966********,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鎮(zhèn)**村**屯,因涉嫌強奸罪,于2018年7月7日被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監(jiān)視居住后潛逃,2019年10月5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大連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華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8時許,被告人華某某在大連市金州區(qū)**街道**村,以幫被害人李某某找稻草為由,將李某某騙至**村**橋下南側土坡上,把李某某摁倒強行與其發(fā)生了性關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指認現(xiàn)場照片;
2.案件來源、到案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華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連市金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王 海
檢 察 員: 張金龍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華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大連市金州區(qū)看守所(實際羈押地:遼寧省看守所醫(yī)療分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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