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二部刑訴〔2021〕70號
被告人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303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北京)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員,出生地山東省淄博市,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鎮(zhèn)**園**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經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華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2月1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華某某按照一名賈姓男子的要求,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的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平安銀行、北京銀行辦理其名下銀行卡共4張,并開通網上銀行業(yè)務。10月12日,被告人華某某將上述銀行卡及綁定網上銀行業(yè)務的手機提供給該男子用于支付結算使用,約定報酬為人民幣1000元。
經查,孟某某、黃某某等人被他人以冒充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等方式實施電信詐騙,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25萬余元分別轉入被告人華某某中國銀行賬戶后被轉走。孟某某、黃某某等人均因被詐騙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均已立案。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華某某中國銀行賬戶流水共計人民幣96萬余元。
被告人華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接民警電話通知自行到案。涉案銀行卡及手機已扣押。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銀行交易明細清單、賬戶查詢、立案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孟某某、黃某某等十一人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其他證明材料:接報案經過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華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華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無前科劣跡,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華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邱華靜
檢察官助理:張蒙旗
2021年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華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6.待判決處理物品:手機1部、銀行卡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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