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威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華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6時許,華某某酒后駕駛蘇F*****號機動車自郭莊行駛**城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司法鑒定,被鑒定人華某某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105.45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罪。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華某某的供述;2.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3.書證:血樣提取登記表、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信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華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威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炯琛
附:
1.被告人華某某取保候審現(xiàn)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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