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
錫山檢訴刑訴〔2020〕65號
???????????????
被告人華嶺,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2221973********,漢族,半文盲,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無業(yè),住無錫市錫山區(qū)**苑**號**室。被告人華嶺曾因盜竊,于2013年11月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盜竊,于2014年6月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9月被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1月被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盜竊,于2019年11月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華嶺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華嶺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華嶺在無錫市錫山區(qū)鵝湖鎮(zhèn)潤尚超市旁河南燴面店門口,采用推車的方法,竊得張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黑色雅迪牌電動車一輛,物品價值人民幣3137元。次日上午,被告人華嶺將贓車的鎖換掉后在騎行過程中,被**蕩口專賣店店主胡某某發(fā)現(xiàn)后報警,公安機關隨后在被告人華嶺家中將其抓獲。
被告人華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贓車已被公安機關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張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等書證;
2.證人汪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華嶺的供述;
5.無錫市錫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
?7.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調取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華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華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華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華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無錫市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曉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華嶺現(xiàn)羈押于無錫市第一看守所。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全部卷宗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