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芒檢三部刑訴〔2020〕51號
被告人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3024196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住隆陽區(qū)**家園**期**號。因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匡某某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被告人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0月21日20時許,被告人匡某某乘坐的車牌為云MU****黑色福特越野車從瑞麗市駛往龍陵縣,在經過杭瑞高速芒市服務區(qū)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當場從其乘坐的云MU****黑色福特越野車后備箱自己的洗漱盒內查獲一片犀牛角疑似物和一坨鴉片疑似物。經稱量、鑒定,查獲的犀牛角疑似物凈重6.3克,來源于奇蹄目犀科白犀屬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I,價值為人民幣1575元;查獲的鴉片凈重0.8克,經鑒定從該檢材中檢測出嗎啡、可待因、蒂巴因、罌粟堿、那可汀成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匡某某犯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數罪并罰。犯罪后,被告人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連文
檢察官助理:郝鏡丹
2020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3.視聽光盤肆張。
4.《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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