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灣檢一部刑訴〔2020〕Z411號
被告人化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2261963********,漢族,文盲,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惠州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30日被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化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化某某駕駛其電動三輪車來到大亞灣區(qū)**工地,發(fā)現(xiàn)工地堆放大量建筑材料后萌生盜竊念頭,將建筑材料裝至其電動三輪車待裝滿后就離開。同日7時、15時、18時,被告人化某某以同樣作案方式盜竊大亞灣區(qū)**工地建筑材料。
2020年6月20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化某某再次駕駛其電動三輪車來到大亞灣區(qū)**工地盜竊建筑材料。
被告人化某某將盜竊所得的7件踏板,10件消防水管,95件內支撐分套管,54件方管,4件U型工字鋼,?15件腳手架賣到惠陽區(qū)**一廢品店,共獲得人民幣804元。經鑒定,犯罪嫌疑人盜竊的建筑材料價值人民幣13450元。2020年7月22日,化某某的家屬賠償被害人人民幣13450元,被害人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被告人化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被害人的陳述;5.證人證言;6.勘驗、辨認等筆錄;7.鑒定意見;8.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衬硽w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衬痴J罪認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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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衛(wèi)山
檢察官助理:李善楓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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