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澄檢訴刑訴〔2020〕1042號
被告人包某開,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2191979********,漢族,大專文化,原江蘇**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銷售員,住江陰市**鎮(zhèn)**街**號。被告人包某開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江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江陰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包某開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包某開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包某開,聽取了被告人包某開及其辯護人曹志剛(江蘇申越律師事務所律師)和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復雜,于2020年5月2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包某開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包某開于2010年12月28日至2019年3月31日擔任江蘇**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銷售員期間,在負責江蘇**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和江陰市**醫(yī)院、江陰市**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張家港**醫(yī)院、張家港市**醫(yī)院、江陰市**人民醫(yī)院、張家港**口腔醫(yī)院等20家客戶的業(yè)務往來中,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單位支付的貨款并冒用客戶單位名義領取藥物后出售,非法所得用于購買彩票、還債、填補挪用虧空等。期間,被告人包某開共造成被害單位江蘇**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損失人民幣?528萬余元,后退還江蘇**醫(yī)藥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70萬元。
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包某開主動到江陰市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江陰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銀行承兌匯票、匯款記錄、借條、轉賬憑證、財務憑證、勞動合同書、往來明細賬、記賬憑證復印件、應收款管理暫行規(guī)定、銷售人員崗位職責、銀行交易明細、審計報告、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陶某某、沙某某、繆某某、周某某、孫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單位代表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包某開的供述;
5.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檢查筆錄;
6.江陰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包某開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不退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包某開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包某開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丁曉偉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開現(xiàn)羈押于江陰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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