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根檢一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包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21261968********,蒙古族,初中,工作單位**林業(yè)局**林場,戶籍所在地內蒙古根河市,住內蒙古根河市**鎮(zhèn)**路**街**號**,因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得耳布爾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內蒙古得耳布爾森林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內蒙古得耳布爾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月14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取保候審。
2017年11月21日,被額爾古納市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本案由內蒙古得耳布爾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包某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9月28日,被告人包某某與內蒙古**林業(yè)局簽訂借用房屋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內蒙古**林業(yè)局將原**小學校兩棟磚瓦結構房屋及附屬院落無償借給包某某使用。2016年夏秋季節(jié),為建人工湖,包某某租用根河市**設備租賃有限責任公司設備,將**林業(yè)局40、53林班林地挖成深度在82-265厘米之間不等,西側邊長100米,北側邊長27.8米,東側邊長96米,南側邊長26.4米的類長方體土坑,在該長方體沙坑的東北角處挖出了一條南端寬7.1米,北端寬21.5米,長88米的長條形溝,為該坑的入水口,在該類長方體坑的東南角處挖出了一條西北端寬14米,東南向長32米,東南端款8米長條形溝,為該坑的出水口。
經內蒙古大興安嶺林業(yè)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包某某非法占用的農用地,森林類別為國家公益林(40林班29、32小班)和省級公益林(53林班1小班),地類為水土保持林,破壞林地面積合計5.33畝。
經得耳布爾林業(yè)局森林調查設計隊調取國家林保數據庫信息,得耳布爾林業(yè)局耳布爾林場40林班29小班林地種類為水土保持林,40林班32小班林地種類為護岸林,?53林班1小班林地種類為水土保持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包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指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某在沒有林地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挖掘林地,對林地造成了毀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根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金星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8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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