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郯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包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81978********,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蒙陰**中學教師,山東省蒙陰縣人,住蒙陰縣**小區(qū)。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蒙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291971********,漢族,初中文化,書畫店老板,山東省蒙陰縣人,住蒙陰縣**鎮(zhèn)**村。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虛假訴訟罪被蒙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執(zhí)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本案由山東省郯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涉嫌虛假訴訟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預謀后,采用現(xiàn)金存入再轉賬的方式,重復操作制作銀行流水,形成石某甲向包某某轉賬44萬元的假象,同時包某某偽造一份其向石某甲借款44萬元的借條。2018年7月18日包某某、石某甲以虛假的債權債務關系向蒙陰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并于同日提起民事訴訟,該法院經開庭審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出具調解書要求包某某、劉某某于2019年5月1日前償還石某甲借款44萬元,后包某某未支付,石某甲于2019年7月8日向蒙陰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2019年7月15日包某某承認偽造欠條向蒙陰縣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對張某乙、石某甲、石某乙三起案件的民事調解書,2019年7月29日蒙陰縣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房產的查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民事起訴卷宗等書證;證人劉某某、周某某等人證言;被害人張某甲、王某某陳述;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供述與辯解;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某伙同石某甲為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假訴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包某某、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包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建議判處被告人石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郯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國苗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包某某現(xiàn)羈押于郯城縣看守所;被告人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蒙陰縣。
2.案卷材料和證據十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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