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古檢一部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2241988********,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云南省麗江市寧蒗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11月15日被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零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2013年10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11日被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23時許,被告人加某某隨被害人袁某某夫婦至麗江市古城區(qū)大研古城光義街忠義巷107號附近,趁二人不備,扒走被害人袁某某放在上衣右側口袋內的一部紫色華為手機后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794元。
2.2019年9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加某某隨被害人羅某某夫婦至麗江市古城區(qū)大研古城五一街公房40號附近,趁二人不備,扒走被害人羅某某放在上衣左側口袋內的一部白色蘋果手機。經鑒定,該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7494元。
被告人加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在麗江市古城區(qū)祥和路5596商業(yè)步行街街口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人員檔案信息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抓獲經過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袁某某、羅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加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加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加某某系被抓獲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加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和艷杏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加某某現(xiàn)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碟。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認罪認罰承諾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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