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瑪納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瑪檢一部刑訴〔2019〕48號
被告人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5*********,哈薩克族,初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新疆呼圖壁縣***鎮(zhèn)**號,住新疆呼圖壁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瑪納斯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9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并由瑪納斯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瑪納斯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06時45分許,被告人加某某駕駛新B*****號小型普通轎車沿S115線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S11線102公里加600米處與相對方向沿S115線由東向西李某某駕駛的新B*****號輕型普通貨發(fā)生相撞,造成李某某當場死亡,二輛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加某某隨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經(jīng)鑒定,死者李某某符合交通肇事致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jīng)瑪納斯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被告人加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死者李某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加某某支付給被害人親屬喪葬費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加那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加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超速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且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節(ji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瑪納斯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阿力木江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加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住新疆呼圖壁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聯(lián)系電話1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127頁,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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