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八檢公刑訴〔2020〕2號
被告人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1241960********,藏族,中專文化程度,退休干部,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昌都市類烏齊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jīng)八宿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八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jīng)八宿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昌都市類烏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八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8時許,被告人加某某駕駛發(fā)動機號MA0****車牌號豫A0****“獵豹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車(核載6人,實載3人)從昌都市前往拉薩方向行駛至214國道1451KM+400M處時,因加某某占道行駛,與對面行駛由四某某駕駛的發(fā)動機號180220035213****車牌號藏AQ****“英路覽勝牌”黑色小型越野客車發(fā)生碰撞(核載5人,實載1人),造成乘車人曲某某當場死亡、其某某送往醫(yī)院途中死亡,四某某受傷,兩車造成不同程度損壞。后經(jīng)昌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四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現(xiàn)場照片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四某某的陳述;
3、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4、視聽資料:被告人提取筆錄經(jīng)過;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加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6、鑒定意見:四川省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昌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7、八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8、昌都市人民醫(yī)院出示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
9、其他證明材料:諒解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加永澤仁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加永澤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占道行駛,造成兩人死亡一人輕傷二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加永澤仁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八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仁青卓瑪
?2020年10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加某某現(xiàn)被昌都市類烏齊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
2、卷宗2冊共計130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被告人身份證1份。
6、諒解書3份;
7、光盤1張,執(zhí)法記錄儀1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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