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桃檢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劉某中(綽號“亮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81********,漢族,桃江縣人,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湖南省桃江縣,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桃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1月8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鄧某某(綽號“貢寶”),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76********,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湖南省桃江縣,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綽號“錦狗”),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221981********,漢族,桃江縣人,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湖南省桃江縣,住桃江縣**鎮(zhèn)**村。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桃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桃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桃江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審查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中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8年8月至12月,文某甲(另案處理)、陳某甲(另案處理)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牛田鎮(zhèn)開設賭場,由被告人劉某中充當“和手”,累計抽水至少84000元,從中獲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12月29日晚,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林某甲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劉某中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80000元。
2.2018年8月至11月,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牛田鎮(zhèn)周某某、賀某某、劉某甲等人的家中、峽山口村山中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劉某中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4000元。
二、被告人鄧某某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鄧某某伙同鐘某某(另案處理)、文某甲(另案處理)等人在桃江縣牛田鎮(zhèn)峽山口村山中等處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鄧某某負責賭場運轉、維持賭場秩序,累計抽水營利至少25000元,被告人鄧某某獲利至少2600元。
三、被告人張某某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8年至2019年,文某甲、陳某甲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林蒼松、吳某某(綽號“癲子”)家開設賭場,由被告人張某某充當“和手”,累計抽水至少22000元,從中獲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8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林某甲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張某某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3000元。
2.2018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吳某某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張某某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8000元。
3.2018年12月下旬的一天,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吳某某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仍由被告人張某某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8000元。
4.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文某甲、陳某甲等人在桃江縣石牛江鎮(zhèn)林某甲家開設賭場,組織多人搞“三公”賭博活動,由被告人張某某充當“和手”,負責發(fā)牌和抽水,累計抽水至少3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中于2020年1月8日到桃江縣公安局自動投案。被告人鄧某某于2019年5月2日在長沙市被當?shù)孛窬カ@歸案。被告人張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桃江縣公安局自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通話記錄等書證;2.證人肖某某、陳某甲、鐘某某、胡某甲、文某乙、林某乙、胡某乙、羅某某、胡某丙、劉某乙、王某某、林某丙、劉某丙、劉某丁、劉某戊、林某甲、劉某己、彭某某、劉某庚、陳某乙、胡某丁、石某某、劉某辛、胡某戊、林某丁、劉某壬、文某丙的證言;3.辨認、提取筆錄;4.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伙同他人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確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中、張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中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中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鄧某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判處被告人張某某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不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中、鄧某某、張某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桃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瑛南
檢察官助理??唐俊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中現(xiàn)羈押于桃江縣看守所;
2.被告人鄧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52633****;
3.被告人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10037****、1387537****;
4.案卷材料和證據(jù)7冊隨案移送;
5.《認罪認罰具結書》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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