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同檢一部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王可心,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5021978********,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區(qū),住雙鴨山市**區(qū)**地塊**號樓。2012年7月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建三江農(nóng)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23000元,2018年10月11日刑滿釋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孫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90041963********,漢族,職高文化,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富錦市,住**江**街**號樓**單元**室。2012年7月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留他人吸毒罪被建三江農(nóng)墾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30000元,2018年1月刑滿釋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881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住同江市**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6年8月31日因騙取貸款罪被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2015年11月刑滿釋放。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同江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黑龍江省同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可心涉嫌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孫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劉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販賣毒品罪
(一)被告人王可心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有:
(1)2020年1月某日,被告人王可心在雙鴨山市**附近一小區(qū)院內(nèi),以27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劉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2)2020年5月某日,被告人王可心在雙鴨山至同江的高速公路上被告人劉某某的車內(nèi),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劉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2克。
(3)2020年5月至6月期間,高某某分別以9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被告人王可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以2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王可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0.8克,以3800元人民幣的價格向被告人王可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2.8克。共計4克。
(4)2020年6月期間,張某某以微信付款方式每次13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王可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共計6次,以2600元價格購買1克,共計4克。
(5)2020年5月至6月期間,朱某某分別以每次7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王可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共計3次,以1200元價格購買1克,以1,900元價格購買1.5克,以3600元價格購買4克,共計6克。
(6)2020年5月,王某某到被告人王可心租住的出租屋以500元價格購買0.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被告人孫某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有:
(1)2020年年初,被告人孫某某在其家中以7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被告人劉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2020年3月某日,被告人孫某某在其家中,以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廖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3)2020年3月至5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在其家中,二次以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姜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共計0.6克。
(4)2020年1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二次以5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共計0.6克。
(三)被告人劉某某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有: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劉某某在雙鴨山市居民張某某處以2850元人民幣購買的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又以3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劉某某2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9年年初,被告人孫某某在家中與劉某某、劉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吸毒工具由孫某某提供。
(二)2020年3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在日租房內(nèi),容留姜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孫某某在自己的車庫內(nèi)與姜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吸毒工具及冰毒都由孫某某提供。
(三)2020年5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在其父親家,與宮某某一起在其在臥室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在日租房內(nèi)與官某某一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吸毒工具及冰毒都由孫某某提供。
(四)2020年6月初,被告人孫某某在其父親家提供吸毒工具后給李某某并讓其臥室內(nèi)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1次。吸毒工具由孫某某提供。
(五)2020年春節(jié)后,被告人孫某某將廖某某找到其車庫內(nèi),與廖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吸毒工具及冰毒都由孫某某提供。
經(jīng)偵查,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劉某某被同江市公安局在同江市內(nèi)抓獲當場查獲冰毒0.81克;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同江市公安局在建三江管局七星農(nóng)場抓獲當場查獲冰毒4.32克;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可心被同江市公安局在雙鴨山市尖山區(qū)抓獲場查獲冰毒4.03克。
綜上,被告人王可心販賣毒品共計24.13克,被告人孫某某販賣毒品共計6.32克,被告人劉某某販賣毒品共計2.81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冰毒照片;
2.書證刑事判決書、偵破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
3.證人高某某、李某某、宮某某等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孫某某、王可心的供述和辯解;
5.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檢驗報告、同江市公安局吸毒人員成癮認定意見書、同江市公安局現(xiàn)場檢測報告;
6.辨認筆錄、扣押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可心、被告人孫某某、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可心販賣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可心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王可心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是毒品再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其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某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是毒品再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對其處罰。被告人孫某某犯數(shù)罪,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劉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對其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協(xié)助偵查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分子,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對其處罰。
三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永春
檢察官助理:王桂紅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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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某、孫某某、現(xiàn)在羈押于同江市看守所,王可心現(xiàn)在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四條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jié)規(guī)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shù)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shù)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shù)罪中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數(shù)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數(shù)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zhí)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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