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東檢公訴刑訴〔2019〕8號
被告人劉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207241991********,漢族,中專文化,住遼寧省大連市泉水P4區(qū)**號(戶籍地:吉林省扶余縣**鎮(zhèn)**村**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間,高某某、鄭某甲等人(均另案處理)組織被告人劉某及鄭某乙、鄧某某、鄭某丙(均另案處理)等人來津,由鄭某甲組織被告人劉某等人在河東區(qū)內承租多個店面,要求劉某等人分別在工商管理機關注冊登記天津市河東區(qū)錦??当=∈称方洜I部等多個個體商戶,并以浙江老來樂商貿有限公司為名,面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承諾投資返利為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間,被告人劉某在任天津市康萊福保健食品經營部(大直沽店)店員、任天津市河東區(qū)竹美保健食品經營部及天津市河東區(qū)錦??当=∈称方洜I部(均為萬新村店)店長、任天津市東麗區(qū)家和樂康保健食品經營店(二號橋店)店員期間,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189447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于2018年7月3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涉案商戶的工商注冊登記、老來樂會員章程及收款收據、審計報告等書證;
2.同案犯罪嫌疑人鄭某甲等人及證人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
5.電子證據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東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現羈押于天津市河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冊,審計報告4冊,光盤4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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