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802197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湖南省資興市唐洞新區(qū)(上述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2004年5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05年1月26日刑滿釋放。2008年1月28日因犯搶奪罪被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09年4月24日刑滿釋放。2012年2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年5月14日刑滿釋放。2013年12月17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4年6月2日刑滿釋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2016年4月2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9時、10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云城街白云大道南783號廣州體育館附近,先后竊得尹某某、趙某某手袋內票面數額為1899元的“限定的記憶 2019 NINE PERCENT” 告別演唱會的門票各1張。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現場照片等書證;
2、被害人尹某某、趙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6、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扒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間量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月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被羈押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冊及光盤資料四張。
3、《具結書》1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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