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二部刑訴〔2019〕63號
被告人劉某林,男,?漢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011985********,?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寨**組,現(xiàn)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鎮(zhèn)**路**園**幢**單元502室,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在隆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某,男,漢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9********,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小區(qū)**街**號,現(xiàn)?。喝瘥愂?*鎮(zhèn)**村**號**室。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現(xiàn)羈押在隆陽區(qū)看守所。
被告人張某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84********,小學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鄉(xiāng)**村委會**組**號,現(xiàn)住保山市隆陽區(qū)**商場,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該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胡某某,男,漢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84********,初中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組**號,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甲,男,漢族,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0011978********,初中文化,駕駛員,云南省保山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組**號,2019年2月1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蘇某某,男,漢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011976********,初中文化,駕駛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鎮(zhèn)**村委會**社**號,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周某某,男,漢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22231974*********,小學文化,駕駛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瑞麗市**鎮(zhèn)**場**號,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何某某,男,漢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31991********,初中文化,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盈江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盈江縣**鎮(zhèn)**村委會**小組,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4月17日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郭某某,男,回族,1978年**月**日出生,中共黨員,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8********,高中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span>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盈江縣**鎮(zhèn)**村委會,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5月26日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7月08日被該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某,女,漢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2********,小學文化,個體經營戶,福建省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span>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加油站,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5月23日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1********,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span>保山市龍陵縣**石化加油站,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5月30日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5月31日被該局依法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漢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80********,大專文化,個體經營戶,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鎮(zhèn)**村**號,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5月31日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7月22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林某某,男,漢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22291968********,初中文化,農民,福建省壽寧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壽寧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于2019年06月22日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年6月23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男,漢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3********,初中文化,農民,福建省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2001年02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刑期自1999年9月17日起至2005年9月16日止)。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于2019年07月05日住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乙,男,漢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92********,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涸颇鲜”I绞新£枀^(qū)**加油站,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于2019年05月21日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年06月19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0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黃某某,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7********,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福建省仙游縣人,戶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號,現(xiàn)?。涸颇鲜〉潞甏鲎寰邦H族自治州瑞麗市中**加油站,因涉嫌銷售走私普通貨物于2019年07月12日主動到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張某某、胡某某、楊某甲、蘇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08月12日向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單被告人的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上述16名被告人同意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期間,2019年5月13日經保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一個月,同年6月12日經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二個月。
現(xiàn)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以來,被告人劉某林伙同宋某某(另處)、張某某、胡某某共同走私柴油牟取暴利,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分別駕駛N*****、云N*****油罐車多次非法出境緬甸南坎、木姐運輸走私柴油,通過瑞麗市**鎮(zhèn)**村的小路進入中國境內后,在德宏州瑞麗市、保山市范圍內進行銷售。
1、2016年04月-2018年0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經營保山市龍陵縣**板橋**石化加油站和**壩**石化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劉某林以單價5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劉某林安排駕駛員張某某駕駛云E*****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柴油給被告人陳某某,共計走私0號柴油3車90000升,價值468572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11499.53元。
2、2017年06月-2018年05月,被告人劉某某在經營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劉某林以單價5.1-5.2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劉某林安排駕駛員張某某駕駛云E*****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柴油給被告人劉某某,共計走私0號柴油4車98000升,價值501840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23088.54元。
3、2017年03月,被告人林某某在經營保山市龍陵縣**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劉某林以單價4.6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劉某林安排駕駛員張某某駕駛云E*****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柴油給被告人林某某,共計走私0號柴油2車62000升,價值285000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138832.5元。
4、2017年年底-2018年末,楊某某(另處)在經營盈江縣**加油站期間,先后以單價5.2?元/升的價格與被告人劉某林購買走私柴油,被告人劉某林安排張某某、胡某某駕駛云E*****、云N*****等油罐車走私柴油入境,運輸至加油站卸油,共計購買走私柴油60000升,價值人民幣280000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135116元。
5、2018年04月,梁河縣**電站工地人員蔡某甲(另處)以單價5.7?元/升的價格與被告人劉某林購買走私柴油,劉某林安排張某某駕駛云E*****走私柴油入境、運輸至加油站卸油,共計購買走私柴油1車33100升,價值人民幣188670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80753.74元。
6、2018年05-06月期間,陳某某在經營保山市昌寧縣**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劉某林以單價4.6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劉某林安排駕駛員張某某駕駛云E*****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柴油給被告人林某某,共計走私0號柴油1車24000升,價值1230000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55716元。
7、2016年11月,林某某(另處)安排駕駛員駕駛油罐車從緬甸多次非法出境緬甸南坎、木姐運輸走私柴油,通過瑞麗市**鎮(zhèn)**村的小路進入中國境內后,由被告人潘某某居間介紹,將3車走私柴油銷售給騰沖市**鎮(zhèn)**石化將臺加油站的林某乙(另處)用于銷售,單價5.2元/升,價值人民幣456586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30814.48元。
8、2016年以來,林某乙(已死亡)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探路。由被告人周某某、董某某駕駛云N*****的油罐車運輸走私柴油入境,經被告人潘某某居間介紹,以5.6元/升單價將90000升走私柴油銷售給盈江縣**加油站的被告人郭某某,價值人民幣504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47420.8元。
9、2017年以來,林某乙(已死亡)安排被告人何某某探路。由被告人周某某駕駛云N*****的油罐車運輸走私柴油入境,經被告人潘某某居間介紹,以5.5元/升單價將84000升走私柴油銷售給隴川縣**加油站的被告人朱某某,價值人民幣462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01881.4元。
10、2018年以來,林某乙(已死亡)經被告人潘某某居間介紹、探路,安排被告人周某某駕駛云N*****的油罐車運輸走私柴油入境,以4元/升單價分別將2車60000升走私柴油銷售給陳某某(另處)經營的盈江縣**加油站和**加油站,價值人民幣240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124704元。
11、2017年,王某某在經營保山市**鎮(zhèn)**有限責任公司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以單價4.7元/升的價格購買1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某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33000升,價值150000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73587元。
12、2017年10-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經營保山市昌寧縣**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以單價5元/升的價格購買2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安排被告人蘇某某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64000升,價值333200元人民幣,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150398.44元。
13、2018年03-04月期間,被告人楊某乙在經營保山市隆陽區(qū)**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以單價5.1-5.2元/升的價格購買2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安排被告人楊某甲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40000余升,價值200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92500元。
14、2018年,楊某丙(另處)在經營德宏州盈江縣**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以單價5元/升的價格購買1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安排被告人蘇某某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30000余升,價值160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69216元。
15、2018年5月,蔡某乙(另處)在經營德宏州盈江縣**興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以單價4.9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安排被告人楊某甲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27000余升,其中14000與升柴油卸到宏興加油站,價值686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31259.76元。
16、2018年5月,朱某某(另處)在經營德宏州盈江縣**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被告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以單價4.9元/升的價格購買走私柴油進行銷售,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另處)安排被告人楊某甲駕駛云N*****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27000余升,其中13000與升柴油卸到新鑫加油站,價值637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29026.92元。
17、2018年3月,被告人楊某乙在經營保山市隆陽區(qū)潞江鎮(zhèn)**加油站期間,與胡某某(另處)以單價5.1-5.2元/升的價格購買1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胡某某(另處)安排董某某駕駛云N*****的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21000余升,價值11466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49471元。
18、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某在經營德宏州瑞麗市中國**加油站期間,與胡某某(另處)以單價4.4元/升的價格購買1車走私柴油進行銷售,胡某某(另處)安排張某某(另處)駕駛云L*****的油罐車非法出境緬甸運輸走私0號柴油20000升,價值880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44069元。
19、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某向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在逃)購進緬甸走私成品油在瑞麗市中國**加油站進行銷售牟利。犯罪嫌疑人蘇某某等人駕駛牌號為云N*****的油罐車共送到瑞麗市中國**加油站1車走私成品0#柴油。黃某某以每升人民幣4.4元的價格向潘某某、劉某林、宋某某購買走私0#柴油34000余升,價值人民幣149600余元,經騰沖海關核定,上述走私成品油涉嫌偷逃應繳稅款72999.3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部分贓款、贓物;2、書證:受案登記、戶口證明、到案和抓獲經過;3、證人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真實客觀,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張某某、胡某某、楊某甲、蘇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16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張某某、胡某某、楊某甲、蘇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等16人違反海關監(jiān)管,多次走私成品柴油在中國境內銷售,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其中被告人劉某林偷逃應繳稅額1363579.32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被告人潘某某偷逃應繳稅額1396980.69元,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被告人張某某參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548122.85元,數額巨大;被告人蘇某某參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550911.92元,數額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560881.14元,數額巨大;被告人何某某參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307849.78元,數額較大;被告人胡某某參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215070.6元,數額較大;被告人楊某甲參與走私成品油,偷逃應繳稅額199366.32元,數額較大;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購被告人潘某某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247420.8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劉某某非法收購被告人劉某林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223088.54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陳某某非法收購被告人潘某某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211499.53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購被告人潘某某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201881.4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收購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150398.44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楊某乙非法收購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胡某某(另處)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141971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林某甲非法收購被告人劉某林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135116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被告人黃某某非法收購胡壽開(另處)走私成品油予以銷售,偷逃應繳稅額117068.36元,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楊某甲、蘇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上述被告人分別適用《中華人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劉某林、潘某某4-5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并處罰金,建議對張某某、周某某、蘇某某處以2年6個月-3年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對何某某、胡某某處以2年-2年6個月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對郭某某、楊某甲、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處以1年六個月-2年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建議對朱某某、林某某、楊某乙、黃某某處以1年-1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保山市隆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強
助理檢察官:?楊麗琴
2020年0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林、潘某某現(xiàn)押于保山市隆陽區(qū)看守所。
2、被告人張某某、胡某某、楊某甲、蘇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朱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楊某乙、黃某某電話號碼:1502502****;1390875****;1502502****;1398854****;1878823****;1510862****;1888753****;1592558****;1889437****;1331279****;1872533****;?1816466****;?1395079****。
3、案卷材料和證據17冊,補充卷3冊。
4、有關涉案款物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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