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一部刑訴〔2020〕531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30625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縣**鎮(zhèn)**村民委員會**號。被告人劉某某曾因犯搶奪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浙江省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又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8年11月14日、2020?年1?月8?日被浙江省桐鄉(xiāng)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八個月。2020?年7?月25?日釋放。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劉某某至蘇州市吳某區(qū)桃源鎮(zhèn)利群村二組5?號,采用溜門入室的手段進入被害人張某某住宅內,竊得被害人張某某放在廚房中的價值人民幣855元的VIVO?牌Z5X?型手機1部。
歸案后,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已追回被盜手機并發(fā)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贓物手機1部(系照片);
2.書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蘇州市吳某區(qū)價格認定局對被盜物品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扣押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昌文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xiàn)刑拘羈押于吳某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及補充材料11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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