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封檢一部刑訴〔2020〕149號
被告人劉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2519XXXXXXXXXX,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區(qū),住河北省保定市XX區(qū)XX村X區(qū)X號。因涉嫌詐騙,于2019年8月2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雙方達成和解,于2019年9月2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審,2020年8月18日被保定市徐水區(qū)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劉X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XX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劉X虛構有一批廢舊電纜出售,需交定金為由,騙取被害人李XX29000元人民幣,用于個人消費。2019年8月25日雙方達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X的戶籍證明、前科證明、非黨員證明、到案經(jīng)過、微信轉賬截圖、諒解書、收到條等;
2.證人證言:證人龐XX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XX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X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X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X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劉X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鮑永建
代檢察員:王云嶺
2020年9月8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劉X現(xiàn)取保候審于河北省保定市XX區(qū)XX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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