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公訴刑訴〔2020〕249號
被告人劉*,男,19**年**月**日生,云南省羅平縣人,布依族,身份證號53032419**********,大專文化,羅平縣***衛(wèi)生院編外員工、從事藥劑工作,戶籍所在地羅平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羅平縣***鄉(xiāng)***衛(wèi)生院宿舍。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羅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本院審查認為劉*涉嫌盜竊罪但無逮捕必要、不批準逮捕,2020年6月4日被羅平縣公安局釋放并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羅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于2020年4月12日17時許登錄儂**支付寶帳號,盜用儂**支付寶花唄上的4298元錢向羅平縣**商貿(mào)有限公司購買了一部華為平板電腦、一支觸控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支付寶賬單、諒解書、收條、戶口證明、前科證明、抓獲經(jīng)過說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劉**、李**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儂**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劉**手機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光碟1盤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盜刷儂**支付寶花唄上的4298元錢購買平板電腦、屬于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愿意接受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劉*被羅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保證人田**,聯(lián)系電話159********),聯(lián)系電話159********;
2.文書卷1冊、證據(jù)卷1冊、量刑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光碟1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