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溫平檢二部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2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東區(qū)玉湖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平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平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至9月15日間,被告人劉某甲在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淘寶網店“Miss貼紙小鋪”、微信“fk2065”銷售“Marlboro”、“Heets”牌電子煙煙彈,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4萬余元。其間,平陽縣昆陽鎮(zhèn)的李某某于同年8月24日在上述淘寶網店內購得“Heets”牌電子煙煙彈1盒。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于2019年4月29日主動到平陽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調取證據清單、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收款記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淘寶交易記錄、深圳煙草局出具的證明;
2.證人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證人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劉某甲及同案犯劉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筆錄: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國家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煙草制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喆人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1冊9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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