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潘檢一部刑訴〔2020〕9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04061966********,漢族,文盲,潘某某**鎮(zhèn)***法人代表,?。☉艏兀┌不帐』茨鲜信四衬?*鎮(zhèn)。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9時許,在淮南市潘某某**鎮(zhèn)**廠區(qū)南邊皮帶機附近,被告人劉某甲操作鏟車,準備向被害人鄧某甲停放在皮帶機旁邊的貨車裝運石子時,因未盡到觀察周邊操作環(huán)境的義務,鏟車的鏟頭將從貨車上下車的鄧某甲撞倒,后鄧某甲頭部遭受鏟車的碾壓。經現(xiàn)場其他工作人員的喊叫、提醒,劉某甲停車查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經急救醫(yī)生查看,鄧某甲已死亡。劉某甲隨即撥打電話報警并主動到**派出所投案。經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某甲系頭部遭受巨大鈍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及前科證明、歸案經過、稅務登記證、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王某某、劉某丙、鄧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淮南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廠操作鏟車,因未盡到觀察周邊操作環(huán)境的義務,將被害人鄧某甲撞倒后碾壓致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案發(fā)后主動到平圩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清健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壹冊、光盤壹張;
????3.隨起訴書正本移送量刑建議書、證人名單、認罪認罰具結書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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