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饒檢一部刑訴〔2020〕Z113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1222001********,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系海山中學學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饒平縣,住饒平縣**鎮(zhèn)**號。2020年5月26日因本案被饒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經本院批準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饒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其QQ?47018436以返利活動“沖100元返888元、沖200元返1888元”為由,伙同同案人QQ?479412897等人(另案處理)誘騙被害人韋某某(QQ?2593864080)向其轉賬,先后騙走被害人韋某某共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6418.16元。
2、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劉某甲通過其QQ?47018436以“低價出售手機”為由,伙同同案人“客戶哥”(另案處理)等人誘騙被害人林某某(QQ?2517848049)向其轉賬,先后騙走被害人林某某共4588元。
案后,被告人劉某甲家屬已退還被害人韋某某、林某某被騙款項共21006.16元,并取得兩被害人的諒解。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劉某甲在饒平縣海山鎮(zhèn)海山中學被民警現場傳喚歸案。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3.證人劉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韋某某、林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電子數據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單獨或伙同他人在互聯網上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綜合全案,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饒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曉敏
檢察官助理:李欽煌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在饒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證人名單一份
5.涉案財物隨案移送(詳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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