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咸安檢刑訴〔2019〕418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2021983********,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住咸安區(qū)**巷**號。2013年7月18日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偽造事業(yè)單位印章罪被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因涉嫌詐騙罪,2018年10月17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11月24日被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咸寧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9日、2019年5月17日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期間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5日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注冊成立“咸寧**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非法從事車輛抵押貸款等業(yè)務,2016年5月劉某甲控制經營的咸寧**公司加盟“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實際經營地在河南鄭州)。為了業(yè)務拓展方便,?2017年4月,劉某甲伙同“北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員工王某甲(另案處理)成立“咸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作為“咸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咸寧分公司。該公司為了快速非法獲利,以車輛抵押低息貸款為幌子,行“套路貸”之實。誘使有貸款需求的被害人簽訂陷阱合同,訂立空白的債權轉讓合同、二手車買賣合同及過戶委托書,故意制造各種逾期借口,用秘密的方式將被害人車輛開走,再索取高額的“違約金”、“拖車費”等費用,如遇被害人拒絕,即強行將被害人車輛變賣。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7年3月14日,被害人錢某丙將其妻張某甲名下一輛東風風行牌商務車(車牌鄂L*****)抵押該公司,貸款3.5萬元(實際到手資金3.2?萬,另外3000元作為GPS?安裝等費用),錢某丙分別在4、5、6、7?月向劉某甲指定的民生銀行帳號(戶名:王某甲,銀行帳號:62262205********)還款4008元。2017?年8?月4?日,劉某甲和王某甲等人以5月份逾期一天還款為由,將車拖走,劉某甲要求錢某丙支付違約金等費用37200?元未果后,將該車輛以3.3?萬價格出售。經鑒定錢某丙被騙車輛價值33792元。
二、2017年8月,被害人夏某某將其名下一輛五菱宏光(車牌號鄂L*****)抵押該公司,貸款3萬元,(實際到手2.5萬元,扣除2000元作為GPS?安裝等費用),夏某某分別于9、10、11、12還款1000元、1000元、4196元、1298元后,2017年12月劉某甲、王某甲以逾期還款為由,將夏某某車子拖走,索要43778元的逾期費用清單未果后,劉某甲等人將車子出售。
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扣押物品清單、二手車銷售發(fā)票、轉賬記錄、處理清單、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債權轉讓合同、二手車買賣合同、借條、微信聊天記錄;2.證人張某甲、錢某甲、錢某乙、張某乙、王某乙、劉某某、蘭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朱某某、余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錢某丙、夏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價值27318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曹勝利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咸寧市咸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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