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武檢刑事刑訴〔2020〕134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03197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qū)**鎮(zhèn)**村**組,居住地**。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6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劉某甲以幫助被害人劉某乙、祝某某、麥某某介紹女朋友為幌子,虛構(gòu)一年輕女性“曹某某”的身份與被害人,期間以需要醫(yī)藥費、手機費、請人算命等為由,騙取被害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200余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9年7月8日至9月8日期間,劉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詐騙麥某某共計2820元,具體情況如下:1、2019年7月8日,以表示好感為由騙取人民幣520元;2、同年7月24日,以身體不好繼續(xù)用錢為由騙取人民幣800元;同年7月30日,以發(fā)生車禍需要現(xiàn)金周轉(zhuǎn)為由騙取人民幣1000元;同年9月8日,以需要治療費為由騙取人民幣500元。
二、2020年5月8日至6月8日期間,劉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詐騙劉某乙共計3619.99元,具體情況如下:1、2020年5月8日,以給前男友還債為由,騙取人民幣1500元;2、同年5月15日左右,以感謝介紹人劉某甲為由,騙取黃芙蓉王香煙等禮品(經(jīng)鑒定,香煙價值220元);3、同年5月22日,以給介紹人劉某甲購買手機為由騙取人民幣1200元;4、同年6月8日,以請人算命為由騙取人民幣699.99元。
三、2020年5月22日至6月8日期間,劉某甲采取上述方式詐騙祝某某共計800元。具體情況如下:1、2020年5月22日,以驗證微信能否收款為由騙取人民幣300元;2、同年6月5日,以生病需要關(guān)心為由騙取人民幣300元;3、同年6月8日,以請人算命為由騙取人民幣200元。
案發(fā)后,劉某甲已退還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立案文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資料及微信聊天、轉(zhuǎn)賬記錄截圖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雷某甲、雷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乙、祝某某、麥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建議對被告人劉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
此致
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唐良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7116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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