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漣檢公訴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03199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湖南省漣源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綁架罪,于2011年11月2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漣源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漣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綁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3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10月2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張某甲、劉某乙、劉某丙(均已判刑)四人在漣源市龍?zhí)伶?zhèn)上梅橋地段偷茄子吃時,發(fā)現(xiàn)有人拿手電筒照射民房,懷疑有小偷,劉某乙便提出抓個小偷來搞點錢用,其余人均表示同意。4時許,被害人李某甲駕駛摩托車從漣源城區(qū)開往橋頭河鎮(zhèn),因不認識路,錯走漣源市龍?zhí)伶?zhèn)珠梅村上梅橋,被劉某甲等人當做小偷抓住。張某甲動手毆打李某甲,劉某乙則持刀威脅要砍李某甲,劉某甲帶李某甲上車,劉某丙將李某甲所騎的摩托車開回自己家里并喊醒劉某?。ㄒ雅行蹋湟黄鹑徺\。劉某甲等五人駕車將李某甲帶至漣源市龍?zhí)伶?zhèn)躍進水庫。劉某甲、張某甲、劉某乙對李某甲采取拳打腳踢、罰跪、洗冷水澡等暴力手段并威逼李某甲,迫使李某甲承認自己偷了二臺摩托車,二三十只雞和6000元現(xiàn)金,劉某甲還用手機錄了音。之后,張某甲等人將李某甲關(guān)在水庫旁邊的一間房里。
早晨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打電話喊來張某甲(已判刑)一起搞錢。隨后,劉某甲威逼李某甲打其父親李某乙的電話,并稱李某甲偷東西時被他們抓了,看李某乙怎么辦。因李某乙沒理睬,劉某甲、張某甲、劉某乙便又一起毆打李某甲,直至李某甲假稱其父親已趕過來了才住手。劉某甲稱其以前抓過小偷自己搞錢,提出干脆不送派出所了,自己搞錢。張某甲也提出大家丟了這么多東西,要搞二、三萬元才行,其余的人均表示同意。中午12時許,劉某甲等人又和李某乙聯(lián)系,李某乙提出要見到人才付錢。劉某甲、張某甲等人便將李某甲帶出水庫,在漣源市龍?zhí)伶?zhèn)珠梅村上梅橋處碰到張某甲和張某乙(已判刑),回合后一起到龍?zhí)伶?zhèn)珠梅村的龍?zhí)锢锏?。由劉某甲、張某甲、張某乙四人到漣源接李某乙,劉某丙、劉某乙、劉某丁三人則在龍?zhí)伶?zhèn)珠梅村腰橋等消息。一直到16時許,李某乙仍未聯(lián)系,張某丁等人便回到珠梅村,張某甲又毆打了李某甲一頓,劉某乙也持刀揚言要砍死李某甲,均被張某乙勸住。隨后,蔣某某(已判刑)也開車趕來,劉某甲等人再次將李某甲帶到躍進水庫,張某甲抽打李某甲的耳光,并要李某甲脫掉衣服去洗冷水澡,蔣某某要李某甲在石頭上學青蛙跳,并規(guī)定不能低于80公分,張某甲用手機拍了李某甲的照片發(fā)給李某乙,劉某甲又撥打李某乙的手機,由蔣某某和李某乙談判,最后雙方講好由李某乙交納三萬元的贖金,并約定到漣源市城區(qū)拿錢。經(jīng)商量,由劉某甲開車送張某甲、張某乙到漣源市五馬廣場附近拿錢,張某甲、蔣某某開車跟在后面觀察情況,劉某丙、劉某乙、劉某丁則將李某甲帶到貓山等消息。張某甲、張某乙在索要贖金時被公安機關(guān)民警抓獲,劉某甲、張某甲知悉后打電話告訴劉某丙等人逃跑,劉某丙、劉某乙等人將李某甲以小偷的名義送至漣源市公安局龍?zhí)僚沙鏊鶗r被抓獲。經(jīng)鑒定,李某甲的傷構(gòu)成輕微傷。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劉某甲到公安機關(guān)自動投案。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劉某甲和被害人李某甲就民事部分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劉某甲一次性賠償李某甲經(jīng)濟損失2萬元,李某甲對劉某甲的行為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張某甲、劉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伙同他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劉某甲系主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還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漣源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瀾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羈押于漣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八冊、證人名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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