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諸檢刑訴〔2020〕313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11221980********,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住河南省臨潁縣**鎮(zhèn)**號。因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被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轉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諸暨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劉某甲伙同劉某乙(另案處理)駕車至本市實施盜竊。當天晚11點多,二人竄至市區(qū)**小區(qū),分別在小區(qū)內拉車門盜竊車內物品,其中劉某乙在該小區(qū)**幢樓下,竊得被害人劉某丙車內價值700元軟中華香煙一條,后二人逃離現場。
次日凌晨3時許,二人竄至市區(qū)**,采用同樣方式實施盜竊,由劉某乙在該小區(qū)**幢樓下竊得被害人湯某某車內現金4千元。
案發(fā)后,涉案贓物已被追回,并發(fā)還了二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提取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實物照片,微信聊天截圖,價格認定結論書,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證人證言:抓獲經過;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同案犯劉某乙的供述和辯解;
4.被害人劉某丙、湯某某陳述;
5.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對被告人劉某甲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諸暨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于諸暨市**路**號。
2.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3.移送量刑建議書1份。
4.移送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