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璧檢刑訴〔2020〕Z302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381200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重慶市江津區(qū)人,住重慶市璧山區(qū)**城**路**號附**號**單元**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璧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甲平時居住在劉某乙(系劉某甲的哥哥)位于重慶市璧山區(qū)**城**路**號附**號**單元**號的房屋中,同時該房屋又是劉某丙等人經營的暴走網絡游戲工作室工作和生活場所。2020年6月10日,劉某甲回家后發(fā)現(xiàn)飯廳椅子上放有一個黑色蘋果手機(系暴走網絡游戲工作室員工孟某某吃飯時放置),劉某甲明知該手機系游戲室工作人員丟失,仍然趁無人之際將該手機偷走,后以500元的價格將進行銷贓。經鑒定,該黑色蘋果手機價值人民幣242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口、抓獲經過、收條及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曾某某、胡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孟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指認現(xiàn)場筆錄;
6.??價格鑒定結論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璧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尚清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速裁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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