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一部刑訴〔2020〕31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懷遠縣,公民身份號碼3403222002********,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固鎮(zhèn)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固鎮(zhèn)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同石某某(另案處理)駕駛牌照為皖C*****的白色本田轎車至固鎮(zhèn)縣**鄉(xiāng)街道,先后盜竊孟某甲、王某甲、孟某乙三戶三輛電動車的電瓶。
2.2020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同石某某駕駛牌照為皖*****的白色本田轎車至固鎮(zhèn)縣**鎮(zhèn)街道,先后盜竊劉某乙家、劉某丙兩戶兩輛電動車的電瓶。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同石某某駕駛牌照為皖C*****的白色本田轎車至固鎮(zhèn)縣**鎮(zhèn)街道,盜竊殷某某、王某丙、李某某、魏某甲、王某戊、魏某乙、陳某某七家七輛電動車的電瓶。
4.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伙同石某某駕駛牌照為皖C******的白色本田轎車至五河縣**鎮(zhèn)街道,盜竊劉某丁家、楊某某兩戶電動車的電瓶。
2020年9月8日經(jīng)固鎮(zhèn)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瓶合計價值10624元?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戶籍信息、作案車輛??繄蟊?/span>等;
2.證人丁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孟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固鎮(zhèn)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作案車輛行駛軌跡視頻光盤;
7.其他證明材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宇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居于家中;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