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前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佳前檢訴刑訴〔2019〕12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811199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佳木斯市郊區(qū),住佳木斯市郊區(qū)**鎮(zhèn)**村**組**號,?2019年8月7日,因涉嫌盜竊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進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盜竊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前進公安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盜竊被我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前進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甲住在被害人陳某某位于佳木斯市前進區(qū)**街**小區(qū)**號樓家中,2019年8月6日0時31分,被告人劉某甲趁被害人陳某某熟睡之時,操作被害人陳某某的手機,通過微信支付將被害人陳某某的微信零錢6000元轉入自己微信賬戶內,又將被害人陳某某微信賬號綁定信用卡內的2500元轉出,之后逃跑。被告人劉某甲共盜竊錢款人民幣8500元,全部用于網絡賭博。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甲賠償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8500元,獲得被害人陳某某諒解。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劉某甲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某甲的戶籍證明、現實表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銀行流水、微信轉賬截圖、諒解書等;
2.證人劉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佳木斯市前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勁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5.《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起訴書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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