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蚌山檢一部刑訴〔2020〕165號
被告人劉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86********,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鎮(zhèn)**路**組**號,現(xiàn)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坊**期**棟**單元**室,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7時左右,被告人劉某甲在**大市場工商銀行ATM機取款時,發(fā)現(xiàn)ATM機內有一張他人的銀行卡未拔,劉某甲隨即先后兩次取走卡內錢款計7000元。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將7000元全部退還被害人劉某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領條、照片、ATM?機存取記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表;
2.被害人劉某乙陳述;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光盤三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因其具有坦白、所盜錢款全部追回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董艷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