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云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云檢刑訴〔2020〕4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51997********,漢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云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云陽縣公安局補充偵查,云陽縣公安局于2020年3月18日退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8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和張某某在云陽縣**鎮(zhèn)**村**組的村級公路上因拆水管的問題,與被害人劉某乙發(fā)生口角,隨后雙方發(fā)生打架行為,之后劉某甲持扁擔將劉某乙左手手臂打傷。經(jīng)重慶市云陽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云陽公鑒(臨床)[2019]0071號),被害人劉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2019年7月29日上午9時許,南溪派出所民警在現(xiàn)場將劉某甲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殘疾人證、戶口證明、住院病歷等書證;2.證人何某某、劉某丙、張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的作案工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予以沒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龍海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住重慶市云陽縣**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30383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刑事附帶民事訴狀》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