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刑訴〔2020〕6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11196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鹽城市鹽都區(qū),住鹽城市鹽都區(qū)**街道**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釋放,于2020年1月15日被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19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當日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在鹽都區(qū)開元路中馬西小區(qū)與其鄰居孫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劉某甲到孫某某家門口,動手與孫某某發(fā)生糾纏,孫某某兒子被害人劉某乙到家后,與劉某甲互相用拳頭擊打對方,后劉某甲從自家廚房拿菜刀出來砍向劉某乙左小臂,致劉某乙受傷。經法醫(yī)學鑒定:劉某乙左上肢銳器創(chuàng)伴左側橈神經損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與被害人劉某乙達成受傷發(fā)生的一切費用由被告人劉某甲承擔,并先行支付16萬元給劉某乙,具體賠償費用后協商處理的協議,劉某乙對劉某甲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劉某甲的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5.鹽城市鹽都區(qū)公安局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歸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鹽城市鹽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安峰
(院?。?/span>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住鹽城市鹽都區(qū)**街道**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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