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前往本區(qū)沙灣鎮(zhèn)福涌村珠寶產業(yè)園一帶找工作,因無單位錄取而產生怨氣,遂在福涌村福龍路(由西往東)999號珠寶產業(yè)園對出路邊,撿起磚塊一塊打砸停放在路邊的車輛,造成停放在路邊的被害人蔡某某粵R3****白色鈴木SUV小汽車前擋風玻璃、被害人劉某乙粵A0****銀灰色福特小轎車右后視鏡、被害人龍某某粵X7****白色SUV小汽車右后視鏡和右前門玻璃被砸爛。被告人劉某甲砸完離開現場,并沿路走到福涌村群星大街11-101號廠房旁,因心有不平又撿起磚頭一塊砸爛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路邊的粵YB****日產小轎車的前擋風玻璃(以上四輛車輛受損修復共價值人民幣3015元)。被告人劉某甲作案期間被群眾發(fā)現后報案,被派出所民警傳喚回派出所進行調查,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8.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慶光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4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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