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二部刑訴〔2020〕441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251960********,漢族,文盲,務工,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縣**鎮(zhèn)**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昆明市公安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宜良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11月4日、2020年11月日12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被告人劉某甲下班后從湯池鎮(zhèn)走到**村加水站下方橋洞前一空地處時發(fā)現(xiàn)地上有一銀白色匕首,便將匕首拾撿帶回家中。劉某甲回到家中后想起同村村民楊某甲在以往的生活鎖事中對其有欺辱及排擠的行為,便欲對楊某甲進行報復。23時許,劉某甲帶著該匕首從家中出來到楊某甲家發(fā)現(xiàn)大門緊閉。劉某甲為泄憤報復便用匕首將楊某甲女婿楊某乙停放在家門口的車牌為云AW****號面包車的右前輪胎、右后輪胎捅破。隨后劉某甲在路過楊某丙家時想起楊某甲系楊某丙的姐夫并發(fā)現(xiàn)楊某丙家面包車停放在門外,劉某甲覺得僅將楊某甲家車胎捅破不足以泄憤報復,又用匕首將楊某丙的兒子楊某丁的車牌為云A9****號面包車右前輪、右后輪、左后輪車胎捅破。楊某丙在家中發(fā)覺門外有異常并出門查看,劉某甲見到楊某丙出來后隨即用匕首刺了楊某丙腹部一刀,楊某丙被刺傷后為防止再次被刺傷,便從家中拿起一根木棍與劉某甲撕打起來,在撕打過程中劉某甲進行躲避,楊某丙使用的木棍便打在云A9****號面包車前擋風玻璃上,導致車輛前擋風玻璃損壞。劉某甲與楊某丙撕打后兩人均倒地,楊某丙家鄰居陳某某聽見異常出門查看,劉某甲乘機逃離現(xiàn)場并把作案時使用的匕首丟在旁邊的小河內。
經鑒定,楊某丙腹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楊某丁的云A9****小型面包車前擋風玻璃、被損毀的2條車胎修復費用為人民幣1227元;楊某乙的云AW****小型面包車右側2條輪胎修復費用為人民幣478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抓獲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劉某乙等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楊某丙、楊某丁、楊某乙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意見書,價格認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為泄憤報復,無事生非,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jié)嚴重;任意損毀私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705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屬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若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宜良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永剛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宜良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及電子光盤1張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聯(lián)系電話:1370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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