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二部刑訴〔2020〕378號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2524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縣**鄉(xiāng)**村**組**號。2011年11月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長沙縣人民法院判處4年有期徒刑;2020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天;2020年9月17日因吸毒被長沙市雨花分局井灣子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經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10月30日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劉某甲朋友王某某租住鄒某某位于長沙市雨花區(qū)**村**組的民房,因王某某外出打工,該民房由被告人劉某甲居住,被告人劉某甲于2020年8月至9月初,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員王某某、蘇某某(均已行政處罰)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詳述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劉某甲容留吸毒人員王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村**組劉某甲居住的民房內,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劉某甲容留吸毒人員蘇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村**組劉某甲居住的民房內,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劉某甲容留吸毒人員蘇某某在長沙市雨花區(qū)**村**組劉某甲居住的民房內,吸食毒品冰毒、麻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前科刑事判決書、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蘇某某、鄒某某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及辯解;4.辨認筆錄及照片;5、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湘紅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羈押于長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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