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襄州檢刑訴〔2020〕262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6211986********,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陽市,現住襄州**棟**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襄陽市襄州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襄陽市襄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酒后駕駛鄂F****8小型普通客車,由高新區(qū)深圳工業(yè)園到襄州區(qū)義烏市場,行襄州區(qū)交通路青花軒酒店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現場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其酒精含量為121mg/100ml,顯示為醉酒后駕駛,隨后民警將劉某甲帶至襄州區(qū)人民醫(yī)院惠民院區(qū)進行抽血備檢。
經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從送檢的劉某甲的血樣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110.4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經過、到案經過、提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卜某某的證言;3.現場查獲及抽取血樣視頻;4.襄陽匯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鈺妮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qū)商貿城**棟**號。聯系電話1599731****;
2.案件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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