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鄒檢刑一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301991********,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鄒某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鄒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鄒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9月3日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劉某甲與同事在鄒某市**鎮(zhèn)一飯店吃飯。席間,劉某甲與同事共飲用約一斤42度牛欄山白酒。當日21時43分,劉某甲無證、醉酒駕駛魯******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強制注銷狀態(tài))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山東**公司門口時,被鄒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查獲,并依法提取劉某甲靜脈血樣。經(jīng)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鑒定,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72.8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劉某甲接鄒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到鄒某市公安局辦案中心接受訊問,歸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戶籍證明等;2.證人劉某乙證言;3.被告人劉某甲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天津市津?qū)嵥痉ㄨb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甲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無證駕駛處于強制注銷狀態(tài)的二輪摩托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200mg/100ml,酌情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鄒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慧蕓
檢察官助理:董??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被取保候?qū)?,現(xiàn)住鄒某市**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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