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一部刑訴〔2020〕285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322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縣,現(xiàn)住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2018年9月28日因毆打他人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處罰款伍佰元;2019年9月24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仙游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十日。2020年2月10日因犯尋釁滋事、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被仙游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3月1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該局刑事拘留,同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于2020年6月1日被仙游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劉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無號牌的紅色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郊尾鎮(zhèn)湖宅村湖宅劉某乙家,被仙游縣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劉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322.8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2020年5月31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酒后無駕駛證駕駛無牌號的紅色豪爵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仙游縣郊尾鎮(zhèn)湖宅村部門前路段,被仙游縣公安機關查獲。經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劉某甲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92.9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劉某甲分別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5月31日當場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劉某甲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蘇某某、劉某丙、劉某丁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閩中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等筆錄:現(xiàn)場調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二次醉酒后,分別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乙醇含量分別為322.85mg/100ml血、292.95mg/100ml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拘役6個月,并罰金人民幣3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河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羈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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