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時17分,被告人劉某甲醉酒駕駛湘******小車在武岡同保路自南向北行駛,行駛至同保北路“汪氏牙科”店前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駛入左側車道,分別與張某某、劉某乙停放在路邊的湘******、湘******小車相撞,繼而又與張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張某某受傷及湘******、湘******、湘******小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血乙醇檢測,乙醇含量為196.5mg/100ml。
被告人劉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已的罪行。
被告人劉某甲已支付張某某入院費用,張某某受損車輛已經維修,與劉某乙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劉某乙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 書證:到案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劉某甲戶籍資料等;2. 證人證言:證人邱某某、唐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書:懷化方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視聽資料:訊問劉某甲同步錄音錄像光碟一盤。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法院
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8673******。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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