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沛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沛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3221980********,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沛縣**鎮(zhèn)**橋**號。被告人劉某甲因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烏審旗地方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劉某甲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沛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沛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劉某甲,聽取了被告人劉某甲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劉某甲未經(jīng)江蘇**集團有限公司許可,私刻江蘇**集團有限公司公章1枚、偽造該公司項目部印章1枚,后被告人劉某甲在《無損檢測工程委托協(xié)議》和《內(nèi)部承包協(xié)議》上分別使用上述印章,給江蘇**集團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劉某乙、李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文件檢驗鑒定書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社會管理秩序,偽造公司印章2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江德芹
檢察官助理?吳冬梅
2020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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