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成雙檢刑訴〔2020〕45號
被告人劉某甲,曾用名劉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3241992********,漢族,中專文化,駕駛員。戶籍地:四川省儀隴縣**鎮(zhèn)**村**組**號,現住址:成都市雙流區(qū)九江鎮(zhèn)**社區(qū)**城**期**棟**單元**號。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立案偵查,同年9月23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決定并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凌晨,被告人劉某甲駕駛川U*****號牌的中型自卸貨車(實際號牌為川Z*****)沿成都市雙流區(qū)永金路由成新蒲快速路方向往崇州方向行駛,05時49分許,行駛至雙流區(qū)永金路(金橋鎮(zhèn)繞鎮(zhèn)路)與云峰街交叉路口闖紅燈,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后又與路邊交通信號燈燈桿相撞,致燈桿倒地時砸中無號牌電動二輪車駕駛員被害人夏某某。致張某某死亡,夏某某受傷。經認定:劉某甲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違反交通法規(guī),無證駕駛未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懸掛他車牌照的中型自卸貨車,導致事故發(fā)生并致一人死亡,一人受傷,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鳴
???????????????????????????????????????????????檢察官助理?于婧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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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劉某甲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819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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