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合浦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合檢刑訴〔2020〕498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211989********,漢族,高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合浦縣,住廣西合浦縣**鎮(zhèn)**村**隊**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合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5121990********,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北海市鐵山港區(qū),住廣西北海市銀海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合浦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22日被合浦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李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至6月18日期間,伙同“某某某”(郭某某)以及另外一名男子在**村委會**村的一空地處、**隊的一樹林內開設賭場,負責提供場地進行抽水漁利,其中李某某是在郭某某安排下負責在賭場進行抽水漁利,其抽水漁利獲取的錢交給劉某甲,再由劉某甲轉交郭某某,李某某抽水漁利的工資由郭某某負責結算,劉某乙、陳某某二人是在劉某甲的安排下負責賭場的路口放風,其二人工資每日300元人民幣由劉某甲負責結算,以上人員一直將賭場開到6月18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為止,共做8日,每日分下午與晚上進行兩場賭局,每場賭局涉賭人員在30人至40人不等,抽水漁利在6000元人民幣至8000元人民幣,并在賭場當場查獲李某某交給劉某甲的抽水漁利共計20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辯解;2、證人證言;3、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及有關物證;4、戶籍證明、歸案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李某某以非法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實施賭博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從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合浦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樺
檢察官助理:梁大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李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合浦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三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